一、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一)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(二)无子女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;
(三)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;
(四)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。
二、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,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一)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;
(二)夫妻只有独生女的;
(三)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。
温馨提示: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。
夫妻已有一个子女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
(一)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
(二)无子女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
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:
1.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2.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